客立樂電子發票服務約定條款

客立樂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資電字第 1081002141 號函核准辦理開立電子發票會員載具,茲申請人特向客立樂申請電子發票服務,知悉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載具:指經財政部核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共通性載具:指經財政部核准,供買受人使用於所有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之載具。
會員載具: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以客立樂會員為承載之工具。
電子發票: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客立樂電子發票平台 (https://einv.qlieer.com):指由客立樂提供申請人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可申請加入電子發票及相關服務介接連線使用。
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電子發票相關整合性服務之平台。
歸戶:指以載具識別碼作為辨識資訊以儲存電子發票於整合服務平台。
電子發票證明聯:指賣方營業人自存根檔或買受人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作為憑證使用者。
第二條 申請會員載具
申請人須為客立樂會員,始得申請電子發票服務,並以會員帳號做為儲存電子發票載具。
申請人應將個人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及足以唯一判斷申請人本人之有效資料)正確提供予客立樂。
申請人之個人相關資料有所變更時,應立即與客立樂聯絡更新資料,或上網變更聯絡資料。
申請人於客立樂消費,即可透過客立樂認可之載具驗證其身分。惟申請人如需於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歸戶,則申請人需自行就每一載具逐一歸戶。
第三條 資料保護
申請人了解客立樂已採取相當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及來源辨識性,並按照政府相關法令保障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第四條 開立電子發票
申請人同意客立樂開立電子發票,且客立樂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第五條 索取電子發票
申請人同意客立樂將電子發票歸戶至會員載具。除以下情況,無法將該筆電子發票歸戶至會員載具
申請人非客立樂會員。
申請人於交易前得要求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
申請人告知電子發票需歸戶至所持有之共通性載具。
申請人需捐贈電子發票。
申請人需輸入買受人統一編號,以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會計憑證。
第六條 查詢電子發票
申請人得於電子發票開立48小時後,登入客立樂電子發票平台(https://einv.qlieer.com)查詢消費明細或電子發票資料。
第七條 捐贈電子發票
申請人可於交易前或交易中,明確告知愛心碼,捐贈電子發票,若逾時恕無法再做變更。
第八條 電子發票對獎
申請人同意財政部公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後,由客立樂主動提供發票中獎資料。該中獎訊息於中獎公佈日期次月10日前會以簡訊、電子郵件等擇一方式通知;並於下次開獎前寄送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給申請人(送達地址以申請人所填寫會員資料之地址為準,客立樂將不負擔無法送達之責任)。
若中獎發票因收件人資料不齊或錯誤、無人招領等因素致使被郵局退件,且至當期發票領獎期限前10個工作日仍無人認領,視同中獎人放棄中獎發票領獎權利。客立樂會將此中獎發票捐贈給公益單位。
第九條 電子發票領獎
中獎人可於拿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時,於領獎期間至可領獎地點領取獎項。
第十條 載具毀損、掛失及退換
會員載具並無發放實體卡片,故無載具毀損、掛失及退換等作業。但會員忘記帳號或密碼,於提供足以判斷為本人之有效資料後,客立樂將協助提供帳號或重設密碼。
第十一條 個人資料提供及客立樂告知事項
申請人同意客立樂蒐集個人消費及發票等相關資料,客立樂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行銷、法人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財稅行政、稅務行政、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其他財政服務及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加值等服務。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聯絡地址、電子發票號碼、消費時間、消費明細、店點等發票資料。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期間:客立樂營運地區及依法保存會計憑證期限內。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方式:供客立樂及關係企業以電腦、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或書面方式處理及利用,並以網路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 http://www.einvoice.nat.gov.tw/ )處理利用。
申請人有義務維持帳號及密碼的機密安全,也有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會員資料,申請人要主張以上權利,或帳號或密碼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請您立即以電子郵件通知客立樂客服信箱service@ubitech.com.tw,或電洽客服中心專線04-2320-3210客立樂服務人員將協助處理。
申請人得選擇不提供上述任一個資,或申請人資料不正確、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會員資料,將無法使用會員服務及電子發票服務。
第十二條 會計憑證
申請人得於交易前要求客立樂開立電子發票時,提供買受人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會計憑證。
第十三條 電子發票作廢及銷貨退回
申請人同意按照客立樂退換貨帳款處理之規定,辦理電子發票作廢及銷貨退回。
第十四條 契約之變更
本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客立樂得以客立樂網站或營業據點之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方式辦理,申請人於揭示後七日內不提出書面異議者,視為承認並同意適用該修改或增刪之條款。「電子發票載具作業手冊」內容變更時,變更之相關資訊將揭示於客立樂電子發票平台。
第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
申請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客立樂終止本申請之契約。
申請人欲終止契約時,應由本人至客立樂營業據點辦理,始生終止之效力。
客立樂若因政府政策、業務狀況及不可抗力因素等考量,於不損及申請人之權益情形下,得於一個月前於客立樂網站或營業據點之營業場所公開揭示終止申請之契約。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申請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七條 爭議調處及管轄法院
申請人同意因系統或作業因素,以致對獎、捐贈、領獎所生之爭議,應先與客立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得由消費發生地或申請人住所所在地國稅局進行協商判定,必要時得由財政部協助進行判定程序。因本申請契約涉訟時,申請人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申請契約之附註,為契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內容與本申請契約牴觸,以本申請契約之解釋為優先外,與本申請契約有同一效力。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客立樂作業規定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申請人點選同意使用電子發票者,視同已知悉包括客立樂電子發票服務約定條款及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事項等所有條款,並願意確實遵守。
客服時間:週一到周五10:00~18:00 服務專線:04-2320-3210